《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1988年3月30日)
第一条 凡申请进入我市承担城市工程勘测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国家统一印制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副本复印件、国家财政部门批准允许收费的文件、在我市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经营许可证等文件,到我市规划局登记注册并领取《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许可证》后方可承接任务。
第二条 外地持证勘察单位来我市申请登记注册,除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工程勘察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持有当地勘测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以及纳税证明,到市规划局验证登记,在我市具有开业基地等长期经营条件的单位给予注册,发给《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许可证》;对无长期经营条件的单位一般采取一次性单项工程审批的办法。
第三条 持有《工程勘察证书》,但未注册的驻市勘测单位,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勘测任务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勘测任务时,亦采取一次性单项工程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凡城市住宅开发小区;用地在十亩以上的新建工程区;十层以上(或高度)30米)的单、群体建筑;30米宽干道(包括规划道路)两边第一线建筑物的工程勘测任务,一般由注册的城市勘测单位承担。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注册的非城市勘测单位,可承担上述地区中本系统建设工程的勘测任务。工程测量均要求使用武汉市城市座标系。否则不予办理建设审查手续。
第五条 为加强勘测资料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勘测任务、均需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完整的资料。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随同办理建筑红线手续一并交验,否则,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资料上均需印注《工程勘察证书》编号、等级及《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 凡未注册、未批准的勘测单位的资料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勘测资料,设计单位不得使用,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审查手续。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对勘测工作的质量、技术、作风、收费等各方面有权监督、遇有疑难,可向市规划局城市勘测管理处提出咨询或反映情况,该处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