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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1987修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当选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并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有效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前公布代表名单,并发给代表证。
  对补选、增选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予公布。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以行政区为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由各代表团团长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组成。
  担任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代表,不参加主席团。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本届代表的,在预备会议以后可以列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推选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决定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台就座,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在主席台就座。经主席团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士,也可在主席台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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