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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上交上级管理费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上交上级管理费的补充规定
(闽建计[1991]028号 1991年5月31日)


  为统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上级管理费计算口径,根据省建委、建行(87)建闽经字第52号文件精神,对开发公司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明确计算范围
  (87)建闽经字第52号文第二条规定“上级管理费从开发公司经营管理费3%中提取0.5%,(即从开发公司实收房屋、土地开发经营管理费总额中提取16.67%)作为上级管理费。其范围系指开发项目的全部开发总成本。开发项目包括:1.建设场地,2.商品房,3.经营房,4.周转房,5.代建房,6.配套设施,7.代建工程七个项目。
  二、统一计算口役
  开发公司上缴上级管理费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会开03表“在建开发项目成本表”中七个开发项目的实际开发总成本的合计数扣除管理费用、利息支出后计算(即第6栏至第10栏的总合计数)。
  为便于计算,开发公司计交上级管理费时,可根据实际开发总成本扣除管理费用、利息支出的0.5%计算,并按如下比例分别向各级主管部门上缴上级管理费。开发公司应缴各部门上级管理费的比例如下表:
  上级管理费上交比例表(略)
  注:(1)三级管理单位指各县(市)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2)二级管理单位指省直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地、市(区)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上均含三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3)福、厦两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级管理费上交办法按当地规定办理,上级管理费计算范围、计算
  口径和上交省建委比例按本规定执行。
  三、上交办法
  上交办法应严格按照省建委、建行(88)建闽经字第41号文《关于监交开发公司上交管理费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中“每半年预交一次,年终决算后多还少补”的规定,鉴于年度决算审核工作通常在次年三月底进行,当年财务计划在五月份编审,为了便于预交和结算,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1.“一次提取,两次预交”。开发公司应根据建行审批的年度财务计划中的计划开发总成本,按规定的基数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提取上级管理费,经建行审核后,将提取数按规定的比例于六月和十二月底之前分两次汇交省、地(市)、县主管部门,六月预交一半,十二月预交一半(十二月预交的管理费按年终预计完成的开发总成本计算,并调整预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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