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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三)地、市、县财政收入:除已划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以外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地、市、县属企业(含粮食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地、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特产税;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盐税(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地、市、县级预算内自筹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债务收入;其他收入。
  (四)征收排污费收入;工商罚没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市、县分成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单独结算。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十七个贫困县和宁德地区以外,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每年固定上交15%。
  三、收支基数的核定办法
  财政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七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计算核定 。
  财政支出基数。本着保持各级财政既得财力的原则,按照一九八七年决算收入和原 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调整因素(包括中央压支借款)计算出各地、市的应得财 力,作为支出基数。
  粮食企业亏损和价差补贴按一九八七年省核定的包干基数分别列入收支基数。
  按上述办法核定收支基数后,凡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地(市),定额上缴;凡 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地(市),定额补助。
  四、分成办法
  (一)福州、三明、建阳三个地(市),收入比核定的收入基数增长部分,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定比)办法。其中:福州市,市分成60%,省分成40%;三明市,市分成60%,省分成40%;建阳地区,地区分成70%,省分成30%。
  (二)泉州、莆田、漳州三个市,实行递增上交办法。以省核定的定额上交数为基数,每年递增10%。
  (三)宁德、龙岩二个地区,收入比核定的收入基数增长部分,实行增收全留办法。其中:宁德地区三年(即到一九九0年);龙岩地区二年(即到一九八九年),到期后增收分成办法另定。
  各地(市)对所辖市、县确定分成办法时,对于省政府确定的十七个贫困县、六个限期“摘帽”的补贴县和石狮市、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省规定期限内应继续实行增收全留办法,其余市、县可分别实行固定比例分成,递增上交或递减补助等办法。
  五、省和地(市)与补贴县原来已签订的“摘帽”协议应继续执行,因收入上下划等变动因素,可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但原协议的“摘帽”数额,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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