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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8]28号 1988年6月18日)


  现将《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颁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本规定有关基数的核定和具体管理办法等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

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省对地(市)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了“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执行三年来,总的效果是好的。
  为了适应和推动我省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新形势,现就改进省对地(市)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深化改革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责、权、利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财权和事权,增强地市县财政的活力;在保持各级财政既得财力的前提下,保证省级财力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在与今后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总方向相衔接的前提下,实行区别对待,层层包干;包干办法力求简明易懂,计算方便。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预算管理体制。
  二、各级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财政收入的划分
  (一)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中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进口调节税;海关代征的十七种进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出口企业退产品税、增值税;国库券收入;中央级其他收入。
  省电力局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耕地占用税的50%;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中央分成的收入;除十七种进口产品以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比基数增长部分的50%;按规定应上交中央的专项分成收入等。
  (二)省财政的固定收入:建筑税;盐税(扣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
  除十七种进口产品以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增长部分上交中央财政50%由省财政上交),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工商统一税以及海关罚没收入;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省属企业所得税、调节税、资源税、利润、亏损补贴以及省供销社、省乡镇企业局的直属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直接管征的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省级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其他收入;债务收入。
  下列收入省财政固定分成70%:烟类产品税(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福州二化工厂、三明钢铁厂、三明化工机械厂、三明化工厂、福建水泥厂、永安维尼纶厂、南平造纸厂等七个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以及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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