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制定的《天津市
进一步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制定的《天津市进一步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要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推动我市经济向外向型发展,以实现中央提出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
此规定由各区、县、局下发至各类外贸企业、工业公司及重要出口产品生产企业。
天津市进一步发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若干规定
一、加工装配、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签约权限。
本市加工装配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由原来的市外贸局一家审批,放宽为各区、县、局也可审批。各区、县、局负责审查本区、县、局所属生产单位与外商所签的加工装配、小型补偿贸易合同,批准后即可生效。各区、县、局审批的项目,需按月定期向市外贸局报告,由市外贸局负责统一汇总。
凡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附后),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小型补偿贸易合同,仍由市外贸局负责审批。
经贸部规定十八种商品不得搞加工装配业务(目录附后)。如确需进行,也必须由市外贸局转报经贸部特批,按批准下达的年度出口控制指标执行。
随着审批权的放宽,对外签约可由工贸双方共同与外商签约,或者由加工生产企业和主管区、县、局加工补偿办公室共同与外商签约。
各区、县、局要相应建立加工补偿办公室,并配备熟悉加工补偿业务及有关外贸政策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编制由各单位自己解决。建立加工补偿办公室,必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对外签约权。
二、加工装配业务的产值计算。
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装配业务,一律按产品的全值计算产值。实行奖金与产值挂钩的企业,以全额产值作为核算奖金的依据。市统计局也按全额汇总统计产值,上报时可注明加工值。
三、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留成的分配。
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80号)规定,加工装配工缴费外汇的10%上缴国家,90%留企业和地方,其中承接加工的企业留50%,企业所在省市留40%,适当分给地、县一部分。外贸公司承接的加工装配业务(指该项业务交给本公司所属工厂或本公司投资的工厂或者愿意接受人民币支付工缴费的工业企业进行加工)外贸公司可留成50%。外贸公司承接加工装配业务,委托工业加工企业完成的,外贸公司留成30%,工业企业留成30%,企业所在地方留成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