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期限为九十天;
2.用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期限为一百八十天。
逾期未办理手续,预拨土地作废,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企业在办理正式拨地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用地保证金可以充抵场地使用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正式拨地手续九个月内尚未进行建设的,土地租用合同作废,收回用地,租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开发区土地的,应向规划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施工临时用地申请表;
2.计划用地平面图(一式三份)。
第十条 规划处在接到临时用地申请后三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
对批准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由规划处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接到《临时用地批准书》的同时,向规划处缴纳每平方米二元—三元(RMB)的清场保证金。
规划处将清场保证金转至开发区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退回清场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由开发区市政环保分公司组织清场,费用由清场保证金中充抵。
第十二条 施工临时用地应在工程验收完毕一个月后停止使用,并清场。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上的特殊需要,可以向规划处提出使用非施工临时用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非施工临时用地申请表;
2.非施工临时用地设计图纸。
第十四条 规划处在接到用地申请后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
对批准使用非施工临时用地的单位,由规划处发放《非施工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按规划处核定的用地面积同建设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缴纳非施工临时用地使用费。
非施工临时用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
第一年当年场地使用费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年当年场地使用费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年当年场地使用费的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