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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申请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申请办法
(1988年9月20日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内联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开发区的土地。
  在开发区内施工的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可以有偿临时使用开发区的土地。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有偿临时使用开发区的土地。
  第三条 企业使用开发区的土地,应当向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规划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开发区企业使用场地申请书;
  2.立项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 规划处应当在接到企业使用场地申请书后七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方。
  规划处向批准用地的企业发放《批准预拨用地通知书》,同时提供预拨用地五百分之一地形图,并标明工程管线接线位置。
  企业应在取得上述文件的同时,向规划处缴纳三元/平方米(RMB)的用地保证金。
  第五条 企业在接到《批准预拨用地通知书》后应着手进行前期工程建设扩大初步设计,并在完成后送交规划处审查。
  第六条 规划处应在接到扩初设计后七天内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1.规划处向用地单位发出核准用地通知单;
  2.用地单位凭核准用地单向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处(以下简称建设处)办理土地租用合同;
  企业应当在收到核准用地通知单后七天内同建设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每逾期一天扣罚用地保证金的百分之二;
  3.用地单位凭土地租用合同到规划处办理正式拨地手续;
  4.规划处向用地单位办理正式拨地手续后,即将该用地保证金转至建设处。
  第七条 企业自接到《批准预拨用地通知书》后至办理正式拨地手续,其间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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