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进项目档案资料不全的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我市在外投资和驻外经贸机构形成的档案材料,以及我市出国的团组(人员)带回的一切材料及回国后所写的参观、考察报告等,必须有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回国后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交档案室保管,任何个人不得留存。
第十三条 对外开放活动形成的材料,在外事活动结束,利用外资项目告一段落,有关部门应系统地收集、整理所形成的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有关负责人审查后,交档案室保管。
对外贸易活动的文件材料,要以项目为单位整理归档,其他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以每次活动为单位整理归档。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一套竣工档案资料,并随时补报变更修改材料。
第十四条 凡属我市范围内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文件,由项目的审批机关和承办单位分别立卷归档,其他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报省以上机关审批的项目,有关文件材料由呈报单位及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立卷归档。
各县(市、区)、局审批的项目,其文件材料除由各审批机关立卷归档外,同时将有关文件材料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建档。
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在涉外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公司自行建档;各企业委托外地进出口公司办理的引进技术和设备,以及购买物资业务形成的材料,由委托单位为主建档,并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有关外商投资事务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外事工作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归口立卷归档。
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的处事接待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建档。
第十八条 出国团组(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为主的派出单位立卷归档,并报审批单位备案。
有关出国人员的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汇总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