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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1988]41号 1988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加强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对外开放活动中(主要包括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对外经济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事交往等)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和机读材料以及有关实物等均属对外开放活动档案。
  第三条 对外开放活动档案是我市对外开放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涉外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涉外单位)都应当把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的管理工作,作为整个对外开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对外开放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各有关单位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作用。
  第五条 各涉外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认真做好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的保密工作,维护党和国家机密。
  第六条 各级涉外专业主管机关负责本专业系统对外开放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涉外综合部门负责对外开放活动档案工作的综合与协调。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外单位(包括地方代管的涉外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各涉外单位必须把对外开放活动中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修改补充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研究部署对外开放工作的同时,研究部署对外开放活动档案工作。在外事活动结束,利用外资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时检查验收档案资料。
  第八条 各级主管机关和涉外单位的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涉外活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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