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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办法[失效]

  11.在医学、教学研究中获得重要成果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每年进行一次。
  评选工作采取限额择优的原则,全市每年评选优秀科技工作者一百至一百五十名,各县(市)、区的推荐名额可高出评选名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 评选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各系统、各县(市)、区科技人员的人数和科技工作情况分配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名额;
  2.市级各系统和各县(市)、区在各基层推荐名单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再向市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
  3.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委员会根据市级各系统和各县(市)、区推荐的名单,通过择优评定,提出市年度优秀科技工作者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授予“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六条 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享受如下待遇:
  1.在现有标准工资基础上可晋升一档工资;特殊贡献的可晋升二档工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该项工资不冲抵。其中有突出贡献者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2.由市保健委员会发给“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保健就诊证”,每年全面体检一次;
  3.优先给予国内外进修深造机会;
  4.每年组织安排一次休养;
  5.夫妻两地分居符合国家规定政策的,优先解决分居问题;
  6.配偶或子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优先解决农转非问题;
  7.优先分配住房;
  8.可以破格申请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晋升工资的指标,企业单位(包括含有3%晋级权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晋级工资指标中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市统一掌握的千分之一的奖励指标中解决。
  第八条 提高优秀科技工作者待遇和改善他们工作、生活条件所需的费用,企业单位可按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在有关项目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凡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或评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应从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中择优选拔,但晋升工资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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