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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9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3日)废止

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和奖励办法
(杭政[1988]34号 1988年9月7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振兴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市、县(市)、区属各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医药卫生、教育、管理等科技人员。
  非本市所属单位的科技人员,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选拔市级优秀科技工作者对象: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发明奖者;
  2.在理论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创造性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者;
  3.在科技进步工作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二等奖、市一等奖的首位科技人员;
  4.在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方面成绩卓著,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以及获得市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的首位科技人员;
  5.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6.长期在农业第一线工作,在农业示范推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者;
  7.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优异成绩,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要指导意义,有显著的社会效益者;
  8.对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9.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成绩卓著、效益显著,使企业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领导和科技管理人员;科研机构改革成绩卓著的各级管理部门的科技管理人员;
  10.在支援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帮助老区、山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成绩卓著的科技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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