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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兼并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在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的同时,需划清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全民企业资金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对集体企业资产按其资金来源划分:1.凡属国家投入或国家一九五六年赎买私人企业资产部分,以及用减免税归还贷款或经批准在税前还贷,按规定比例折算后所形成的资产,列为国家资金;2.凡属历年来由集体统筹投入的,如行业联社投入或系统内集体企业集中的合作事业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投入而形成的资产,列为联社资金或系统统筹资金;3.凡属历年来用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列为企业资金;4.对确实无法划清的资金列为联社资金或系统统筹资金。
  十、买方企业支付的产权转让费,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全民企业兼并全民企业,如隶属关系在同一系统的,可在对被兼并企业资产清理后,直接将资产、债权、债务分别国家资金、企业资金并入买方企业。如属跨系统、跨地区的,需将支付的全部转让费,上缴被兼并企业原隶属关系的同级财政。2.全民企业兼并集体企业,作如下处理:(1)属国有资金部分的转让费参照本条第1款处理。(2)支付联社资金或系统统筹资金的转让费,交被兼并企业的主管局(公司)代管。(3)属企业资金部分,可转入买方企业,由买方企业代管。3.集体企业兼并集体企业,如隶属关系在同一系统的,可对被兼并企业资金清理后,直接将资产、债权、债务分别国有资金、联社资金或系统统筹资金和企业资金并入买方企业。如属跨地区、跨系统的,属国有资金或系统统筹资金部分,参照本条第2款第(1)、(2)项处理,属于企业资金转入买方企业,由买方企业分账处理。4.集体企业兼并全民企业,无论隶属关系是否在同一系统,均将支付的全部转让费,上缴被兼并企业原隶属关系的同级财政。上缴财政的转让费以及主管局(公司)代管的转让费,要专户储存,原则上用于支持经济效益好的所有制性质相同的企业发展生产,不得用于新建企业投资和各种非生产性开支以及主管局(公司)的行政性开支、福利、奖金。5.全民企业兼并集体企业,支付有偿转让费有困难的,经财税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暂作挂账处理。集体(包括乡镇)企业兼并全民企业,其有偿转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但确有困难的县以上集体企业,经财税和被兼并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期付清,并在兼并协议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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