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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兼并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兼并中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9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使社会资源合理流动和配置,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更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企业兼并中有关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兼并和产权转让必须坚持自愿、有偿,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原则,并符合行业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一般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性质的企业均可相互兼并,有偿转让产权。兼并可以在同行业、同部门、同地区内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进行。可以是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
  三、企业兼并可以由企业的主管局(公司)征得企业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企业自找对象协商一致后提出,但都须报各主管局(公司)审查同意,由企业主管局(公司)报市有关委、办。
  四、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居民住宅区内的工业企业的兼并和中央、省、市重点控制发展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兼并,仍按杭政(1986)1号文件、杭政(1987)4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外,在同一主管委、办系统内的企业兼并,由各自主管委、办发文认可;跨主管委、办的兼并由买方企业主管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发文认可;市属企业与省属或省外企业兼并,需经市政府或授权部门发文认可。
  五、企业兼并双方应签订协议。协议须经过公证,并在上级下文后一个月内办好交接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财产和资金的财务处理,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六、企业兼并实现后,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随即取消,其所有制性质按买方企业性质而定。买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同时享有被兼并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并按买方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按其纳税方式依法统一纳税。
  七、企业兼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确定产权转让价格。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公开招标、通过投标竞争确定转让价格;对属于同一行业或工艺、技术相近的企业,可以双方协商议价;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以优先由其最大的债权企业接收。在产权转让时,要注意防止贱价将公有资产转入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手中的现象发生。
  八、对被兼并企业必须进行财产清理和评估,具体落实债权债务,妥善处理财产损失。如企业有能力还债的,应当首先偿还债务。清产工作可由企业主管局(公司)组织专门人员成立资产评审小组进行,也可以委托市会计事务所或市审计事务所办理,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全同同级财税部门、开户银行确认。为确保被兼并企业资产的翔实,可以由资产评审小组或买方企业的主管局(公司)将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出售产权或购买产权的意见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允许兼并双方互相进行人、财、物、产、供、销、信、誉、环境等情况的实地调查。双方均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通力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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