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试行国家控股,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职工和社会个人入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横向经济联合的企业、企业集团、企业群体以及资产已多元化的投资企业积极实行股份制;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可以向社会和个人发行股票和债券,筹借资金。发行股票不计入社会集资规模。实行股份制企业,经省经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批准,所得税率降为35%,取消调节税,实行税后还贷;税后留利按股分红,同股同利。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莆田、石狮和南平等市,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可进行股票市场试点,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展股票交易活动。
十三、提倡各种金融、保险基金、福利基金、劳保统筹等向企业投资,鼓励企业之间横向资金融通,允许企业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等方式,发展企业生产和经营。
十四、允许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全省范围合理流动;凡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招工和辞退、解雇职工。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和切实搞好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的社会统筹。
十五、企业承担指令性计划任务,有权要求调整或拒绝规格不对路的原辅材料;企业为完成指令性计划产品上调任务,允许其对计划分配的规格不对路的原辅材料,按等价交换的原则,串换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企业用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重工产品的价格,按物价分级管理规定,经物价部门同意,允许供需双方协商议定或随行就市;企业用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工业消费品,经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调价或扩大浮动价幅度。
十六、从我省历年工业投资少、企业底子薄、厂房设备老化、技改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出发,凡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项目,继续实行新增利润在提取“两金”后先还贷的办法。已承包企业经批准的新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超基数收入实行先还贷后分成的办法,有条件的承包企业,要逐步把投资主体转到企业,过渡到用企业资金进行还贷。
十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的商业企业,可根据不同行业按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基金,计入成本,专项用于处理商品削价损失,也允许按商品销售额的一定额度提取业务费,计入成本,用于采购紧俏商品和推销有问题商品的必要开支;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全面实行改综合折旧为分类折旧(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