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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厂长应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理顺企业内党、政、工三者关系,把厂长的承包变为全职工的意志。
  厂长有权按省经委、省人事局和省劳动局闽经体(1985)42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企业内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3%晋级指标实行统筹安排,并允许跨年度使用。
  本着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管事又管人的原则,理顺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明确一个企业领导班子只能由一个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可在承包和租赁经营的企业,试行厂长“组阁”制,由厂长直接任命副厂长、“三总师”,报有关部门备案;或不设副厂长只设若干厂长助理和“三总师”。各级主管部门对此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补大试点面。
  九、要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任意撕毁承包、租赁合同或打击、刁难、妨碍企业厂长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上级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造成企业和经营者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企业应坚持眼睛向内,切实搞好内部干部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把竞争机制全面引入企业内部,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企业对国家的承包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层层分解、承包落实到个人。企业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要同企业技术进步、现代化管理、企业上等级和办成外向型企业密切结合。积极推行“满负荷工作法”、“厂内银行”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干部选聘制、劳动组合制。企业干部能上能下,能工能干。企业职工可实行“厂内编内编外”、“厂内退休”、“厂内待业”等制度。
  企业组织富余人员新办的集体性质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县级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两年所得税。
  十一、对长期亏损、濒临破产以及微利企业特别是那些无人敢包、敢租,不便管理的小型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实行有偿转让、变卖、拍卖给盈利企业、港澳台胞、外商、“三资”企业或国内公民,企业的有偿转让、变卖或拍卖按重置价格作价;也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对资信可靠者,还可以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
  企业有偿转让、变卖或拍卖后的收入,除按法定程序还清企业有关债务和按有关规定安置职工的费用外,其余按隶属关系由财政集中,专项用于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商业网点建设。原企业职工去留原则上由买方决定,对不能留下工作的,按所集中资金的投向由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具体办法由劳动局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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