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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集体租赁、合伙租赁、个人租赁经营。租赁者除上缴租赁费等规费外,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实行集体、合伙或个人租赁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具备集体企业经营条件的,按集体企业办法进行管理和征税;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按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和征税。租赁后实现扭亏为盈的企业,允许第一年利润全留,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上述减免的税款全部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以利企业休养生息;第三年起则应按章纳税。
  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承租方个人所得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六、企业奖金的发放要与完成承包、租赁任务和企业上等级水平挂钩浮动。企业按合同规定提取的效益工资、计件工资和奖金,在确保工资收入水平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税务部门从宽掌握。
  七、各地可建立各种形式的招标市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要大胆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在本企业、同行业或面向社会实行基数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积极推广大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承包(租赁)小企业;盈利企业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等;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承包(租赁)大中型企业。欢迎港澳台胞、外商、“三资”企业投标承包、租赁全民所有制企业,并可按“三资”企业进行管理。允许一个人或一个企业同时承包(租赁)若干企业。企业法人和经营集团中标后,应确定企业经营者。
  鼓励各类科技、管理人员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在职或兼职承包、领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干部投标承包、租赁企业,中标后可实行停薪留职或辞职。
  各地可试行建立专门的承包风险机构试点。从事抵押、担保和风险基金业务。凡实行竞争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承包、承租人都要实行财产抵押或担保;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和企业全体职工应逐步建立分层次的风险基金制度。
  凡未承包、租赁的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已到期的企业,或由于经营者选择不当,合同难以执行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把它们列为重点,实行基数招标、厂长招聘。企业原领导班子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未中即告解散,在企业内安排适当工作。
  八、承包、租赁的企业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同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年限相衔接。明确承包、租赁经营者就是具有企业法人代表资格的厂长一人,突出其对企业全面负责的中心地位,使之权责利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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