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些税大利薄,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大的企业或行业,以及原材料基础工业,采取现行承包办法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提下,依照《条例》规定,按财政包干体制,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其他承包形式。
二、省对各地、市和省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同时,工交内贸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切块归口统一管理。实行总挂钩办法的地、市和省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挂钩方案,自行审批,未实行总挂钩办法的地、市和省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挂钩方案,仍需省工改办审批。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如同上缴利税、人均上缴利税、实现利税、产品实物量、销售收入、产值或净产值、出口创汇收购额、实际工作量、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或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包干等指标挂钩)。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的资金利税率,合理确定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不同情况一般可掌握在1∶0.3~0.8之间。企业超收分成利润可按省政府闽政(1987)40号文件规定的72%与28%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与福利基金。尚未实行挂钩的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减人不减资,增人不增资,企业超收分成利润按5∶2∶3的比例提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无论采取哪种工资分配形式,都要实行复合指标考核,除考核利税指标外,还要考核质量、物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等其他指标,并实行质量指标对工资的否决权。
三、对产品质量好、有销路、定额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全额计件、超额计件和按质计件工资制,使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
四、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确保承包合同的全面兑现。企业在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后,各有关部门要保证承包合同的完全兑现,该留给企业的,要不折不扣留给企业。经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它审计组织审核后,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厂长(经理,下同)按规定可得到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这笔开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效益工资中列支。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列支。厂长上述奖励所得,免交奖金税;对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按合同规定下浮工资,扣发奖金并承担经济责任。
企业内部也要按照内部承包合同兑现对职工的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