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发展承包经营
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8]18号 1988年4月7日)
现将《关于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在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中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去年大面积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改革在全省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企业全面推行承包制的时间还不长,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蕴藏的巨大潜力还远没有挖掘出来。在中央关于经济要进一步稳定,改革要进一步深化的总方针指导下,今年深化企业改革的工作,要贯彻“配套、完善、深化、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精心组织,把承包工作做得更扎实;同时对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集体、合伙或个人租赁经营,对长期亏损、濒临破产或只有微利而又无人承包、承租的一些小型企业,实行有偿转让、变卖或拍卖。
目前,我省正面临着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利时机。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贯彻实施中央制定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积极而又慎重地把我省的企业推向国际市场,引导企业走供销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路子。紫阳同志视察我省时,指示我们在改革、开放中继续先走一步。我省的企业深化改革应当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对企业拍卖、推行股份制、引进外资改造老企业、聘请外商管理国营企业、允许外商购买老企业的股份、外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面,都要大胆试行或推行。
中央确定广东、福建两省同坐“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一班车,我们的综合部门、主管部门、监督部门都应当为我省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办实事、做贡献。为企业深化改革出主意、开绿灯。对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可告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报省政府。
关于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推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增强工交内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强化企业经营权,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深化改革,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工交内贸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发(1988)13号文件,以下简称《条例》)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长期政策,不断配套、完善、深化、发展。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条例》的规定确保产出,确保投入,确保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金)增值,并把质量指标、设备完好率和安全生产列为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