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应根据开发区的详细规划,与有关部门联系后,编制开发区的实施规划、计划任务书和综合开发计划,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由开发公司负责实施。
  (三)调整城市建设投资安排渠道。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投资,属于住宅配套费、增容费等安排范围的,由住宅配套费、增容费等安排,不属于这个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基金会”统筹安排。
  三、推行房屋、土地商品化经营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
  (一)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另定。
  (二)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开发公司应根据审批用地范围,负责征地动迁,进行“七通一平”(通上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煤气、道路和平整场地),达到具备进行地面建设的条件。
  (三)凡经批准安排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由开发公司统一组织建设,不再单独划拨土地。建设单位可用投资向开发公司预购房屋。少数特殊项目由市建委批准,可以自行组织建设,但建设单位必须向开发公司支付建设用地开发费。
  (四)开发公司在开发区内组织建设的住宅、厂房、仓库、旅馆、商场、商店、办公楼等商品房屋,可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承租,开发公司也可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定金。根据规划,新居住区内的社会福利性房屋,如地段医院、文化馆、养老院等,由开发公司投资组织建设,建成后由开发公司交各有关主管部门安排给所属单位专房专用,建设资金在开发公司上交市、区“城市建设基金会”的利润中冲销。
  (五)建设用地开发费和商品房价格,实行级差基价制。建设用地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商品房屋的价格构成,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制定。商品住宅和其他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根据房屋价格构成具体议定。个人购买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价格,由市建委统一制定。
  四、积累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经税务部门批准,自经营之日起3日年内免交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经营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
  (二)各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在批准免交所得税期间,其经营所得利润50%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开发建设的扩大再生产;50%上交区城市建设基金会,专款用于区城市建设。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企业(除市居住区开发公司、市政建设公司、特种资金的开发公司、各系统非盈利性住宅开发公司等外)经营所得利润的50%留给企业,用于开发建设的扩大再生产;30%上交市城市建设基金会,20%上交区城市建设基金会,专款用于市、区城市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