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8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把上海建设成为开放型、多功能、产业结构合理、科学技术先进、具有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全面贯彻执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推行以发展房地产业为核心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行房屋、土地商品化经营和市政设施的有偿使用,以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完善城市的整体功能,增强城市自我发展能力。现就上海实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方面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规划工作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经科学论证,确定城市建设近期发展目标,编制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开发区(包括住宅区、工业区、旧城改适区和对外开放区等)的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正确部署开发区及相关社会分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妥善安排建设进度。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十年规划和五年计划,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
  (二)开发区的结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详细规划除极少数特殊地区外,均由各区为主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开发区的规划不仅要确定开发区的规模、布局和内容,而且要安排好与开发区相关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系统工程的规划。
  (三)在实施开发区规划时,有关部门应注意安排好区内的居民动迁、单位安置用地和相关的农业水系以及带征土地的利用,为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创造条件。
  二、改革城市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一)改变目前下达城市建设计划的办法。今后凡在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其建设计划统一综合下达给承担开发区建设的开发公司。与开发区相关的区域性市政公用、供电、电信等系统工程的专业规划、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的编报、设计的招标和委托,仍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计划下达给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建设进度要与开发区内的建设相适应。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