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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关于改进现行发布行政规章办法的意见

河北省政府关于改进现行发布行政规章办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1988年10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为提高行政规章的权威性,增强其透明度,使之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省人民执行和遵守,参照国务院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办法,对我省现行用文件形式发布行政规章的办法,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凡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均应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批准后,由省长签署发布令。对涉及面较窄的行政规章,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或仍按原办法,由主管部门发文,注明“经省政府批准”字样。
  二、经省长签署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行政规章,由《河北政报》(最近一期)、《河北日报》(十日之内)全文刊载,省政府不另行文,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存档备查。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令和河北省××厅(局)令的格式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格式)
  第 × 号
  河北省×××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如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时,将“现予发布施行”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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