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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
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
(深府令[1995]第43号 1995年3月21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



  为了简化公务员转任管理程序,促进公务员轮换制度的实施,现决定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修改如下:  
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但正处级公务员在本部门、本区内部相同职务的转任和岗位轮换,由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 
  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员调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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