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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保险金项目为:
  1、按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算养老金;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第十一条 临时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月份和金额(累计折算为年限的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的体制。
  1、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金额缴拨”的办法。
  2、各地、市、县社保公司作为省社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上下级公司内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拨补”的办法。
  社保公司经管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制度,由省社保公司按上述体制另订,报省劳动局和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本规定在分别建帐、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由省社保公司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年终全省滚存结余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省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全省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若发生收不敷支时,省社保公司应向省劳动局和省财政厅提出报告,由省财政厅从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中拨补,或调整缴纳标准。
  第十四条 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暂由省社保公司按全省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基金2%统一提取;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省劳动局和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各地、市、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省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各地区的人员编制和退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核定。
  各级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局制定。
  第十五条 退休养老保险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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