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标准,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经营性企业(包括粮食商业企业)按25%缴纳;工业(包括商业、粮食系统的工厂)、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职工本人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标准: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二种保险方式的职工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实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三种保险方式的临时工按不少于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 除工交系统的企业已纳入全省统筹以外,新纳入全省退休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份应多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但商业粮食企业可按半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在年内分期缴纳。
第七条 实行本规定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后,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如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地、县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但对已参加全省退休费用统筹的工交企业,均不再调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八条 企业应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采用“托收无承付”的办法,转入所在地的市、县社保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具体缴款办法和手续由当地社保公司与企业、银行商定。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社保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专户。
第四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第九条 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在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下列项目和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由社保公司按月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
未列入上列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原企业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