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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的通知

  (一)在发射天线、地网区域及地网四周五米的范围内开渠、打深井、挖坑取土;
  (二)在以中波发射台天线底座为圆心,半径为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倾倒工程废土、垃圾和排泄废水;
  (三)在距发射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新架设十千伏以上(含十千伏)的高压线。
  第九条 《条例》六条所列行为及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应予禁止:
  (一)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专用电缆和光缆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用钢钎探物、探坑取土、开渠、打井;
  (二)攀登天线塔桅(杆)和有线广播杆,在有线广播杆上拴系牲畜;
  (三)拆毁或迁移有线广播的杆、线、变压器和喇叭等设备;
  (四)在有线广播线路下,新建各类建筑物,最高点距架空线小于一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占用广播电视的专用公路及甬道。
  第十一条 在以中波发射天线底座为圆心,半径二百五十米范围以外,新建建筑物,高度应以邻近天线底座为圆心,仰角不得超过2°,且不得连片建筑。
  第十二条 在微波通路上兴建建筑物,由规划部门按照广播电视技术高度要求,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微波通道宽度。
  第十三条 在有线广播线路周围新植树木,应距线路二米,超越保护间距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据《条例》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四条 架设的电力线、通讯线,与有线广播线平行时,须间隔二米,交越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埋设电力线、通讯线和各种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除外)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平行或交越时,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国你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凡需在天线场地内埋设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平行或交越的电力线、通讯线,应事先向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下施工。
  第十六条 凡修路、建房、兴修农田水利、开山炸石及架设其他线路,需改动有线广播杆(线)和广播电视专用电缆、光缆的路由时,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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