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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差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差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深府[1988]359号 1988年11月19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全国物价改革的深入进行,生产资料市场的全面开放,市场调节作用愈加明显,建筑材料价格将在一定时期内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为了处理材料价格的浮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调整好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经济关系,促进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88]640号文《关于解决我市水泥供求及价格上涨的会议纪要》中“建材价格的浮动,工程造价也要相应予以调整”的精神,在原有的办法基础上,现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化的管理和实行补价差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我市材料价差处理办法,实行根据各类工程不同特点,结合各个时期的市场价格情况,采用主要材料抽量补价差,其它材料按综合价差系数进行调整价差的办法。
  二、各类工程主要材料范围、信息价格、其它材料综合价差系数,由深圳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每月公布一次,作为工程计价的基础。亦可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商定价格结算的办法。
  三、各类工程材料以现行预算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础,对比深圳市建筑材料信息价格所发生的正负差额列为材料价差,价差可计取税金和预算编制费,其它费用不得计取。
  四、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按广州市一九八七《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执行。执行时,在广州市材料预算价格基础上乘以我市公布的价格系数,作为深圳市安装工程材料价格。对缺项部分,由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定期补充公布或由甲、乙方共同商定。
  五、对工期短(如6个月内)或甲乙双方同意的工程中标(含议标)后的合同价格,可增列材料价格风险系数;造价一次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风险系数参考公布价格预测系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凡不增列材料风险系数的工程,在确定标价时,都要填列“材料价格明细表”,作为工程结算调整价差的依据。
  七、单项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超过(或低于)签订合同所列的材料价格时,可对超出(或低于)部分进行调整。单项主要材料结算价格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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