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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四)要根据我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速度和车辆增加的趋势,有计划地增加新驾驶员的数量,防止盲目培训。
  十、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乡镇船舶管理。各县(市)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1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87]125号)把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乡镇政府和村委的领导人。水电部门要抓好水库船只管理。继续抓好乡镇船舶的整顿验收工作,对破旧危船的维修更新,可采取政府扶持,营业费提留和群众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好资金问题。凡不符合渡运安全要求的危船,一律禁止使用。如因无视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而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十一、强化铁路治安和道口安全管理。近年来,我区铁路沿线偷盗器材、扒车抢劫物资事件时有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也大幅度上升,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铁路沿线市、县要密切配合铁路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破坏铁路运输的各种活动;道口要严加管理,搞好线路维护。
  十二、要切实抓好矿山的安全管理。我区矿山特别是乡镇矿山事故频繁,伤亡严重,绝大部分是由于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管理不善所致。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山的安全管理。乡镇小煤矿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10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24号文件的规定,统一由煤炭工业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产煤县必须指定一位副县长兼管矿山安全工作,县、乡、村办煤矿要明确一个部门负责煤矿(含个体矿)的生产、安全、销售、矿工培训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工作,对忽视国法,乱采滥挖,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伤亡事故,要严肃追究办矿单位主要领导及现场指挥者的责任。
  十三、加强消防力量,完善消防设施。公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现有消防队伍的建设,完善消防设施提高消防人员的素质,对尚未建立消防中队的县(市),要以政府扶持、社会集资的办法,建立地方专业消防队伍或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装备,制订和完善地方消防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火灾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油库和地方加油站、点的安全管理,对无安全保障的加油站、点(含个体户)要认真清理整顿,限期改进,过期不改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四、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部、国家计委、轻工业部、农业部关于颁布《烟花炮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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