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8年10月12日)
近几年来,我区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各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安全设施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劳动条件有所改善,对发展生产和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全区安全生产状况仍然不好,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不力,管理不严,违章违纪严重,各种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事故伤亡人数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继续上升,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障碍。为尽快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在组织编制生产、建设计划时,要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负责。凡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挖潜扩能,发展生产。
二、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负首要责任。因官僚主义发生重大和特大恶性事故首先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各部门、各企业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层层建立和实行安全领导负责制,各负其责,奖罚分明。
三、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承包指标一定要包括安全和设施完好的指标。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责、权、利挂钩,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凡没有安全生产内容或对安全生产要求不严,措施不力的承包方案要限期修改完善。发生重大伤亡、火灾、设备事故的企业,当年不得升级和评优、评先。
四、增加安全设施投入,减少企业事故隐患。各级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排更新改造项目时,必须同时安排好安全改造措施;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坚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原则。特别是要切实抓好尘毒的综合治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对尘毒治理和危房改造等安全措施项目,要逐步安排,认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