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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增强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9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体改委、科委、财政局《关于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的意见


  为了增强国营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的上交任务和还贷任务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按财政部《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88)财工字218号)的规定,提取不超过企业年销售总额1%的资金,作为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年中承包任务完成过半的,可预提50%,年终视承包任务完成情况算总帐。此项费用只准用于企业技术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原执行的关于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和提高产品质量所必须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摊入成本的办法可与以上办法同时执行。
  二、列入国家和市计划的新产品,视其开发的难易程度、利润大小和行业的不同,可按该项产品年新增利润的1%至5%提取奖励基金,作为新产品开发、试制、直至投产人员的奖金,提取年限为一至二年。
  三、凡企业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厂办科研所,在确保完成本企业下达的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其对外开展咨询服务、成果转让的收入,可从净收入提取10%至15%,作为研究开发该项成果有关人员的奖金。其余部分按如下比例分配:50%作为厂办科研所科技发展基金;30%作为企业福利基金上交企业;20%作为厂办科研所奖励基金。
  厂办科研所对外销售本所试制的产品,其税后利润也可按上述5∶3∶2比例处理。
  四、凡执行本意见的企业,其技术开发项目应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由承包者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员的奖金从承包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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