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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粤府[1989]33号文做好“三来一补”、企业自用港、澳直通车辆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粤府[1989]33号文做好
“三来一补”、企业自用港、澳直通车辆审核工作的通知
(1989年1月1日)


各市经贸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33号文通知的第六条规定:“我省的‘三资’、‘三来一补’企业自用车辆及特种车辆入境,合同经省经贸委审核后,由省公安厅在入境车辆控制指标内核发车辆牌证”,为使直通车辆的审核工作与我省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和“三来一补”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现就“三来一补”企业自用直通车辆的审核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省内开放口岸直通港、澳汽车通道的通过能力有限,各市外经贸委对申请直通车的“三来一补”企业的运输需求,要认真加以审查,严格控制申报企业数和车辆数量,在申报文件上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按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审核。
  二、属于下列条件的“三来一补”企业,方可申请内地至港、澳直通运输车辆:
  1.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年收工缴费100万港元以上(含100万港元);
  2.补偿贸易项目引进技术设备400万港元(含400万港元)和年出口产品400万港元以上(含400万港元);
  3.项目内产品出口每月运输量超过六十吨的“三来一补”项目;
  4.如同一外商同时兴办几个项目时,可合并计数。
  三、属下列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办理:
  1.对有利于开发山区资源、带动山区经济发展的“三来一补”项目;
  2.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市、县举办的技术密集型项目:向山区整厂搬迁或接单后在山区加工生产的项目,以及月人平均收入工缴费1500港元以上(含1500港元)的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和年平均出口创汇10000美元以上(含10000美元)的补贸易项目。
  四、审批办法: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三来一补”企业,在申请直通货运车辆时,需持下列文件报省经贸委审核。
  1.《‘三来一补’企业粤、港、澳直通车辆呈批表》一式六份
  2.协议(合同)批准文件(正本);
  3.协议(合同)及附件(正本);
  4.海关核发的货物进出口登记手册(正本经核验后退回,留下副本);
  5.银行结汇证明或结汇收据单位(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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