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政发[1988]113号 1988年12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
《条例》和《细则》精神,加强对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工作。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和《细则》,做好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纳税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等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的单位,都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售印花税票业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