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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用地者。
  第三条 拟建企业应在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后,根据生产规模所需要的场地,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含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同)。合同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地界、使用性质、期限、场地费金额、付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规定。
  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局凭土地使用合同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五条 开发区场地收费分为场地和土地使用费。场地费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场地费又称出让费。土地使用费是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所有权人逐年缴纳的费用。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员)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年限公布场地费标准,并根据开发区发展情况和土地供求关系适时进行调整。
  场地费的调整,不溯及调整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
  第七条 场地费按土地使用期限适用的标准缴纳。特殊情况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也可以按年缴纳或分期缴纳。按年缴纳场地费的,遇有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新的场地费标准时,应按调整后的场地费按年缴纳标准缴纳;分期缴纳的,土地使用者应担负利息,利息按当时银行的同期利率计算。场地费支付方式应在土地使用合同中具体载明。
  第八条 场地费允许按所用地块的区段、位置,按当时的场地费标准作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浮动。场地费的减免,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费可参照当时的场地费标准议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费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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