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管委会各局、处,总公司各处、分公司,各直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
为切实加强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并做到政策透明、法规简明,现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规定》印发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规定》生效时起,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即行废止。
二、对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来开发区投资,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用地单位,在合同期限内其场地费不作调整(只根据每年物价指数平均增长幅度加收费用),并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2.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并按年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用地单位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以前,其收费标准不作调整(只根据每年物价指数平均增长幅度加收费用),并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适用当时的场地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3.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划片开发的土地使用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但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有偿转让给新的土地使用权人时,从转让之日起,对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征土地使用费。
三、按《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费可参考本通知公布的场地费标准议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规定
(1988年9月27日管理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