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
各管理区,市直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房改领导小组: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的不断深入,需要对方案中的某些条款进行细化,并重申某些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公有住房出售前的抽查审定制度。房产权属于各部、委、办、局、管理区、集团(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本部的住房,必须经过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抽查审定合格后,才能与住户签订《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租赁合同》,各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定价出售。
房产权属各系统下属单位的住房,由各系统房改领导小组严格按房改文件规定,组织抽查审定合格后,才能与住户签订合同。市房改办对已签订合同并执行合同的下属单位,必要时组织抽查。
二、关于住户签订合同后,要求自愿缩短付款期的,如何计算分期付款的问题。原则上将剩余本金,在新确定的剩余时间内,计算分期付款本息额,具体计算方法由市房改办统一公布。
三、关于住旧房涉及超面积的问题,定级时间界限应以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含三十日)级别为准。
四、买到准成本房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或离职的,应按《方案》规定,补交差额部分。
五、个人一次性付地价不给15%优惠,但可在产权证上注明。
六、市、区两级财政各自的产权要互补地价。
七、企业化管理的原事业单位,是否要向政府补地价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由市财政局审定。
八、一方是外籍人士,如何付款的问题,原定一分为二,是有道理的,已被多数该类住房所接受。但是,对一些有具体困难的住户,应该区别对待:
1.退休后迁出户口的,按准成本计算;
2.户口在外,但在深圳工作的按准成本计算;
3.非继承财产迁出的,迁出后无收入的免交外汇;
4.为赡养外籍亲属而迁出的,且在外无房产的,免交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