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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给八五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给八五年工资
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8]326号)


各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工会,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陕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一九八八年元月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五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三元生活补贴费。对于按照国发 [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和县(区)以上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也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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