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给八五年工资
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8]326号)
各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工会,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陕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一九八八年元月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五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三元生活补贴费。对于按照国发 [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和县(区)以上集体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也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