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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教育附加费费率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教育附加费费率的通知
(黑财税[1989]1号 1989年4月11日)
根据1989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我省教育附加费费率从1989年1月1日起提高到2%。过去按费率1%征收的部分,除集贸市场征收部分不再补征外,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均按费率 2%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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