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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
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5月11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建委《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建设事业得到持续、稳步发展。但是,近几年,建设市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各种虚体性公司竞相组建;一些工程招标投标流于形式,私下交易、私招、乱雇等不正之风有所回升;有的部门不遵循招标投标原则,任意指定设计、施工单位;总分包秩序混乱,倒手转包严重;有的还越级承包。这种状况极待治理整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和《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国发[1988]84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停缓建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8]143号),切实做好压缩投资规模和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经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包括调整计划),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凡突破计划(包括超规模、超标准、超面积以及擅自修改建设内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图、不予发放施工执照、不予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施工企业迁就建设单位造成超投资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及有关合同纠纷,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银行要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办理拨款和贷款。
  二、妥善做好精减施工队伍,调整施工队伍结构,控制施工队伍总量平衡工作。在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组建新的施工企业。要严格国有施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这些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在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合理地调减外包工、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工。对企业的富余人员,要本着就地消化、自行消化的原则,积极兴办为施工服务和社会急需的生产性企业,兴办立足企业、面向社会的第三产业。各级建委要帮助施工企业调整队伍结构,推进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分离,使管理层逐步增强施工技术开发、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综合管理的能力,使劳务作业层逐步发展成为来去灵活的专业化施工组织,逐步建立起能够随基建规模的伸缩而自我调节劳务规模的灵活机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转移的试点。城乡建筑企业要积极面向村镇,开发农村商品房市场和积极包建农房。
  对进入我区的区外施工队伍,要结合年审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除一、二级施工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允予其承接新的工程任务。需要进入我区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介绍信,并确实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企业资质标准的一、二级资质,由区建委从严审批和控制。经批准进入我区的区外建设企业,必须经过公开的招、投标承接任务,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引进区外建设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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