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费使用实行定项限额制度。由乡(镇)统一筹集,乡、村两级使用。统筹费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办学、农村优抚、民兵训练、义务兵优待、农村敬老院费用、民办养路员报酬及乡文化站费用补差、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补差。
统筹费的预算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统筹费预算执行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 农民承担的公路建勤工,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三个工日;机动车、畜力车等运输车辆,每台每年不得超过二个台日。农民承担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日。本地农田基本建设任务重,需要增加用工,必须呈报上级政府批准。
公路建勤工(包括车辆)、农村劳动积累工,除本人同意出资外,不得强制推行以资代劳。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在农村设立机构或人员,应由主办单位承担经费,不得向村民委员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有偿服务,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签订合同;不得以有偿服务为借口,向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摊派费用。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规定,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提取的利润,可以拨出一部分用于农业开发、公益事业和村干部补贴。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书籍、报刊。
除法定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农民参加保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得高利贷款垫付各种收费,不得将高利贷款利息分摊给农民。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准用集体钱物请客、送礼。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贷款、预购粮定金、专项投资款、扶贫救济款、优惠物资及返还的减免税费。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将乡(镇)统筹费、承包费、公路建勤工和农村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贷款、预购粮定金、专项投资款、扶贫救济款、优惠物资以及返还的减免税费,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