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限制与控制发展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须分别报市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审批,或经审核后转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
  (四)县(市)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计划委员会审批;技术改造规模仍按有关规定办理;引进项目应分别报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批。县(市)用自筹切块投资安排的项目,应将项目列表送市汇总后转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五)楼堂馆所项目按下列规定审批:1.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包括三千万元)的,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其中投资总额在二亿元以上(包括二亿元)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审批。2.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经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楼堂馆所项目,其开工报告必须由省审计局审批后方可报批。楼堂馆所的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六)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按下列规定审批: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及外商独资项目,凡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生产性项目,且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综合平衡,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计划委员会联合审批;属于技术改造的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联合审批;虽属技术改造但需要征用农地(田)和外汇平衡的,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联合审批。其中:项目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审批;超过一千万美元的项目,由市转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县(市)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本县(市)负责审批;未列入开放区的县投资总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本县负责审批。2.老企业增资,由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审批。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融资组织贷款项目,由市转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或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转报国家审批。4.国家规定的限制发展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须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新开工项目审批权限:新开工项目,不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不论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凡项目总投资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都必须按下列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项目的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