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市各家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单位的贷款资金应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和省、市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筹资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办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或利用外资的项目,其资金来源都必须正当落实。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有关银行,从存入之日起半年后才能使用;技术改造自筹资金,从年度计划下达之日起,按年度用款计划分期存入有关银行各银行应按计划要求对自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实行按自筹投资指标(包括城镇集体投资)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制度,采取先认购债券后核定自筹投资指标的办法,各级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应根据银行出具的实际认购证明核定自筹投资计划指标。省下达给市,市下达给县(市)的自筹投资指标是最高限额数,如认购重点企业债券不足或安排自筹资金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市在下达正式计划时,应相应核减自筹投资指标。各建设单位必须在核定的年度计划数内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突破自筹投资指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大中型项目必须先由建设单位编报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计划委员会报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二亿元以上(包括二亿元)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二)小型项目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包括三百万元)的,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二轻、供销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等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包括五百万元)的,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包括五百万元)的,或用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包括一百万美元)的,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和用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的,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市经济委员会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土地和使用外汇的项目必须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审批,涉及引进外资的项目必须会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