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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加强我市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6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意见


  自一九八六年以来,经我行批准,一部分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对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的困难,已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未经批准擅自集资;二是农村集资管理尚未纳入正轨;
  三是变相提高债券利率;四是企业内部集资方式较多,管理混乱;五是部分企业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集资。这些问题违反了有关规定,不利于对资金的宏观控制。鉴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21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内部债券是企业面向职工发行的订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
  今后企业内部集资一律采取债券形式,已经采取记帐、收据等形式发债的,要逐步规范化,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企业发行内部债券,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各企业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摊派。
  凡强行摊派的,银行有权冻结所集资金,并令其清退。
  三、人民银行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我市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管理机关。市区企业发行内部债券,须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塘沽区企业,须经人民银行市分行塘沽分行批准;郊县企业,须经人民银行市分行委托的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凡未经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发行。已经发行的,要在本文下发后一个月内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从重处罚。
  四、企业内部债券只限于在生产企业及确需发债的零售商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准发行。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认购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五、银行审批企业内部债券时,必须严格控制资金投向。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扶优限劣。对国家计划外项目、“五小企业”、经营性亏损企业、产品滞销积压企业等,不予审批。内部债券所筹集资金,一般只能用于流动资金,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国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在总行下达的发债规模内严格掌握。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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