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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废止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黑税四[1989]44号 1989年2月20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若干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怎样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根据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分别确定。
  适用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企业税后利润补充、专用基金转入、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股等。
  适用集体企业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或联社投入、企业税后利润补充、专用基金转入、联营单位投入以及职工入股等。
  适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财会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集资入股、税后积累补充以及联营投入等。
  2.纳税人向职工筹集的资金可否视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计税贴花?
  纳税人以付息、无偿形式向职工筹集的资金,一般都在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科目中体现,属企业向职工借款,不能视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可不贴花。
  纳税人以入股分红的形式筹集的资金是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计税贴花。
  3.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出现负数,可否冲减固定资金?
  依照《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纳税人应依据帐面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实有数分别计税贴花。因此,自有流动资金出现负数时不能冲减固定资金。
  4.企业下马后固定资产在主管部门的帐面上挂着,这笔资金应由谁来计税贴花?
  下马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部门(或其它企业)的帐面体现,应由记载该项资金的部门负责计税贴花。
  如果企业下马前固定资金已按规定贴花,接受资金的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5.代国家储备粮食,国家拨入一笔资金记入流动资金科目,应否贴花?
  依照国营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国家拨入的资金,应是自有流动资金的组成部分,所以,不管拨入资金的理由如何,只要增加了自有流动资金就应按规定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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