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出口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
(1989年1月1日)
根据经贸部“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出口商品经营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各外贸、工贸区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
1、中央统一经营的15种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包括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
2、中央规定由总公司和各省市区外贸公司联合经营的6种商品:棉纱、棉涤沦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
二、各外贸、工贸区公司统一对外成交、联合经营的商品:
1、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纺织、服装、木薯干片、对英国出口的劳保手套、对西德出口的蘑菇罐头;
2、鲜活商品;
3、广西大宗、传统、敏感的商品:松香、桂皮、桂油、茴油、炮竹烟花、羽绒毛,田七(粉)、四环素、劳保手套、瓦楞芯纸、卫生纸、平板玻璃、日用陶瓷、重晶石块(粉)、滑石块(粉)、锡、硅铁、罗汉果、青刀豆罐头。
三、除一、二类商品及上述列名商品以外的三类商品,各类外贸公司均可按经营分工放开经营。凡是属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发证的商品,凭区经贸委出具文件办理申领。
四、计划列名商品的计划外出口的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