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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住宅私有化、商品化,根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范围
  凡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产权来源清楚、同意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给干部职工个人。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
  二、出售对象
  出售公有住房,是属于以优惠价鼓励干部购买性质的,因此出售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包括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人才流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夫妻和未婚子女以及赡养的老人)只能购买一次。已经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应该面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出售,并应按照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从严掌握。
  三、计价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建筑面积计价。
  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
  四、定价原则和方法
  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房管、物价部门制定每一年的统一价格标准和评估办法。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含一九八0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售价的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含一九七八年)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省规定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售价。
  干部职工购买一套现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20%;超过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60%;超过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100%;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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