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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
(黑税四[1989]12号 1989年1月17日)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规定和财政经济状况,经省政府1988年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的各市、县税额幅度以及经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县税务局上报的土地分等税额标准意见。经过研究,我省各地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请依照本通知所附《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和分等税额标准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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