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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以上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均以元为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包括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收入。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保险费,每月由企业集中向当地人保公司缴纳(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奖金时代扣)。企业不能按期缴纳保险费时,可以申请缓交,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补交保险费时应按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同时补交所欠保险费的利息。
  企业拖欠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人保公司可以停止承担其职工的保险责任。

第四章 养老金的给付

  第八条 按本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私营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员为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工人为男六十岁、女五十岁;特殊行业工种例外),可按本规定所附的《职工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表》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 有些企业和职工由于缴纳保险费的年限短,数额少,退休时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三十元的,可和人保公司协商,改按一次性计算给付。
  第十条 在缴费期内,企业和职工每月缴纳保险费发生增减变动时,其养老金领取数额也相应变动。
  第十一条 人保公司应支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每月以企业为单位合并计算付给企业,再由企业如数发给退休职工。有条件的市、县人保公司也可以试行由人保公司直接支付给退休职工本人。

第五章 保险手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本保险的私营企业按以下程序向当地人保公司办理养老保险:
  (一)由企业向当地人保公司申报养老保险的条件、企业职工名册及职工年龄、交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人保公司核实后,同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三)人保公司为每个企业及其职工分别设立养老金保险卡,记录实际缴纳的保险费;
  (四)职工达到养老金领取期,由人保公司发给《养老金领取证》,凭证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三条 人保公司对本保险的收支在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动用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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