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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1989年6月6日)

  第一条 为完善投资环境,扩大横向经济联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横向经济联合企业(以下通称内资企业)。
  第三条 在开发区开办工业、交通、建筑业和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内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审批:
  (一)申请立项:
  (二)申请批准设立企业。
  第四条 开办除第三条所列以外其它行业的企业,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审批设立企业。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须经国家或天津市审批的,按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向管委会报送审批的文件应抄报投资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凡在资金、原材料、职工来源及产品销售等方面需要主管部门解决的项目,应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请立项应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一式两份):
  (一)立项申请;
  (二)投资计划书;
  (三)其它与该项目有关资料(如意向书、协议书、产品及市场资料)。
  第八条 管委会自收到全部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给予批复。
  第九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即可进行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筹建期间向工商局申请筹建登记。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审批设立企业。
  第十条 申请审批设立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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