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施工企业、开发企业等验资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关于施工企业、开发企业等验资问题的通知
(建闽经字[1989]第43号 1989年7月24日)


建设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专业支行: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89)11号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以工商企字(1989)第87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资金验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我省情况及财政部(89)财办字第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建行(89)建闽综字第74号文《财政厅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代理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精神,经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研究决定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城市综合开发企业等企业单位的资金验证工作,应由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经办行负责出据验资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签证。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重新登记注册。
  各级建设银行应认真负起责任,积极地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搞好验资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