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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用地的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
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用地的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1989]319号 1989年8月25日)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用地,原则上应按各自占地面积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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